天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计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监督各县区预算的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制定全市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责任;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查处违法发行和销售彩票行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制定和实施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天水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
(七)负责制定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监督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按规定管理市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财务活动。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日常工作。
(九)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管理政府贷款业务;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及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定全市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