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研究全市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革公安工作,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发展的公安工作新路子,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件的侦察、调查和情报信息工作;承担侦办案件、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的职责。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参与侦查或直接承担重特大疑难案件及跨地区、涉外案件。
(五)负责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参与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枪支弹药、危爆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六)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公民因私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保卫、信息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十一)承担组织、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工作的职责。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中心强制戒毒所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
(十四)承担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五)负责实施全市公安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刑事技术工作;开展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和技术侦察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天水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八)承担民航公安业务工作;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开展业务工作。
(十九)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中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