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安排灾区群众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六)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九)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报批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民政系统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指导全市老龄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