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小学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指导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市内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评估等工作,负责中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五)负责举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审批工作,考察核准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校长任职,组织、指导全市教育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
(七)指导教育项目的争取、论证、审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八)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县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民办教育的发展,协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十)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教师招聘和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培训、评优选先,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校长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指导全市普通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教育科研工作,协调、指导教师参与和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指导教育科研成果交流推广工作。
(十四)协调、指导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指导学校实验设备、仪器、器材的配置、使用、管理。
(十五)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规划,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籍管理及毕业证书发放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