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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水市全面深化环境影响
评价“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8〕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全面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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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9日
天水市全面深化环境影响评价
“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环保部《“十三五”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效能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立足于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环保中心工作,围绕“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优化程序,精简内容,化解风险,便民高效,不断提升环评“放管服”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问题导向。针对规划环评落地难、项目环评“虚胖”、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三同时”执行力不高等问题,抓住根本性原因,加快形成科学合理、规范刚性的“放管服”机制,并强化落实执行。
(二)依法创新。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大胆探索,创新机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优化审查程序,改进工作方法,不断降低环评审批行政成本和减少企业的环评审批程序性负担,节约企业的办事成本,实现环评审批高效、便民。
(三)严守底线。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严格按照“三线一单”管理要求,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区域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项目,依法暂停审批;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科学务实。坚持实事求是,把握规律,完善技术规范,科学评估,严格把关,不断提升环评管理的技术能力,确保措施可行、风险可控、结论可信。
(五)公开透明。全面推行环评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公开、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环评机制。
三、工作目标
(一)简政放权,便捷管用。积极承接国家和省环保厅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确保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进一步简化程序、简便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事项,减少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审批,探索推进环评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和协同,确保环评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优化发展,化解风险。“三线一单”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管理得到深化和规范。环评预警体系和环境风险清单初步建立,基于环境容量和生态红线的开发建设预警发挥作用。不断加强环保系统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做到“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岗”,规范权利运行。
(三)源头预防,确保底线。牢牢抓住强化环评源头预防这根主线,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转化为区域开发和保护和刚性约束,防止区域发展突破环境承载力。
(四)放管结合,强化监管。合理界定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职责,健全督查机制,着力加强不同层级的联动配合,做到全市一盘棋。源头预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环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环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健全,环评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环评审批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环评诚信体系不断完善。
(五)提高能力,优化服务。技术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推进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均要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建立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协同推进规划环评机制。
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选择辖区内一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展“红线底线+规划环评+环境标准”及风险防控清单式环保准入改革试点。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合理制定园区的生态空间清单、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合理设定项目准入的具体环境标准,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进一步提高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效能。
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刚性约束。对不符合规划产业定位、功能布局以及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的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审批。
(二)实行区域差别化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管理。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将全市划分为特殊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城市人居功能区、工业准入优先区等5个区域,分别实行不同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
1.特殊环境敏感区:秦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环境敏感区,要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除法律法规特殊许可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2.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小陇山林区、水源涵养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
3.农产品主产区。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仓储物流和简易加工业,严格控制其他工业开发活动,防止不合理工业开发对农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4.城市人居功能区。城市规划区及点状开发的城镇规划区和建制乡镇所在地。要严格控制工业开发活动,重污染项目“只出不进”,着力解决大气、水和噪声污染问题,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5.工业准入优先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鼓励工业企业入园,实现产业集聚、循环利用、污染物集中控制。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园区。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制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建设项目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采取备案、审批方式进行分类管理。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报请上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1.备案类。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登记表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制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甘肃省)网站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承诺,自动生成和打印备案回执。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环保可信度和可行性负责。
2.审批类。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报告表、报告书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直接审批。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和不符合直接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需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评审,在严格审批程序的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及时予以审批。
(四)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
1.下放审批权限。结合垂直管理改革要求和地方承接能力,重新修订全市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成立行政审批改革科,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市政府政务大厅环保窗口进行审批,按照“依法审核、应进必进,授权充分、集中审批,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的原则,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大厅,做到政务大厅外无审批。
2.减少审批前置。对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作为核准前置;对于其他项目,环评属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在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行并联审批,环评手续不再作为国土、规划、建设等项目其他手续办理的前置条件。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
3.简化环评审批内容。项目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行,符合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要求的前提下,环评批复文件不再详细描述项目建设内容和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仅进行原则性批复,进一步简化环评审批内容。
4.缩短审批时限。严格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的审批程序,在不降低审批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环评审批时限。报告书类项目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告表类项目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开辟绿色通道。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再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直接进入行政审批流程。同时,加强审批后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6.实行“阳光审批”。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
(五)提升管理水平。
1.建立市级评估机构。成立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为全市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配强配齐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建设与县区一对一环评技术服务工作机制。
2.完善环评专家库。对现有环评审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在严格筛选的同时,适当放宽专家入库条件,扩大专家库覆盖范围。建立市、县区专家库共享机制。完善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建立专家信用档案。
3.环评报告“瘦身”。突出环评报告中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等要点和重点章节,精简、压缩自然社会状况、水资源论证、相关计算过程,特别是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现状评价、预测评价等章节可简化。
4.放活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我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省环保厅公布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市环保局登记后均可在我市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环境监测服务。
5.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覆盖市、县区的网上审批、网上服务、网上监管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和电子化监管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6.加强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工作。在省环境信息中心的技术指导下,加强培训工作,全力做好网络技术支撑工作,实时报送市、县区级环评审批信息,严把数据质量关,保证报送信息的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7.主动靠前服务。及时与发改、工信、招商、交通、建设等部门沟通衔接,对全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主动介入、提前服务、督促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按照国务院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和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生效前,涉及配套建设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由环保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法规修改生效后涉及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按有关文件执行。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强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有重大环境风险或者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重大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落实建设项目后续环境管理。
3.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及环保层级监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各类项目环保措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推动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政府监督性监测。属地环保部门要按“双随机”要求,对“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运营期环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4.严肃查处项目环评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对违法项目严格依法处罚,建立投诉举报的快速响应和公开处理机制。对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或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项目,责令恢复原状。公开曝光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配合有关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七)依法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按照环保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要求,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相衔接的管理机制,指导企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规范审查与核发。严格执行固定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列入名录的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将企业落实环保“三同时”作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市、县区环保部门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以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落实为依据,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仍以项目环评及其批复为依据。
(八)建立完善环评质量考核制度。制定完善环评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把环评报告和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质量、个人资质管理等事项作为对环保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的重点,每年进行质量考核,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或禁止在市域从业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九)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保证公众环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以环保部门政府网站为主渠道的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公开环评文件、申请受理情况、审查或审批意见、环评违法违规及处罚情况。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环保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实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公开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落实建设单位环评及“三同时”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8年5月)。
制定改革方案,广泛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审查通过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后颁布实施。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6月至11月)。
统一开展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12月)。
进行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考核验收工作,总结改革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继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放管服”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按时限完成环评“放管服”改革考核验收工作。
(二)强化协调推进。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形成日常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并将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强力推进。
(三)加强督促检查。通过自查抽查、集中督查、专项督查、随机走访相结合的有效方式跟踪问效,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