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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水市扶持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4〕48号 登记编号:TSFD—2014Z—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17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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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6日
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发〔2012〕1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是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公有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天水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本办法分工,落实各自工作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和大中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有一定规模、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依法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
第七条 重点扶持从事科技创新、加工制造、文化旅游、社区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批发零售等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予扶持。
第八条 分类扶持、梯级发展,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大中型企业发展壮大。每年扶持一批成长性好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工商部门对拟登记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资者,按照投资者意愿,做好指导服务。对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帮助办理营业执照;对具备开办企业条件的依法引导其办理企业登记。工商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帮助办理,对法定要件齐全的当场颁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时,升级的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拟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登记;拟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商标、专利等在转型后仍可延用。
县区政府对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营业额、税收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每年择优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条 扶持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一)财政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率补贴和税收奖励、财政奖补等方式予以扶持。
1.对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融资担保保费,择优给予补贴。
(1)银行贷款贴息:根据年度贷款总额,对贷款期限1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择优给予基准利率3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已获得上级部门或者同级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对逾期不归还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及罚息,不予补贴。
(2)担保费率补贴:对担保费率在3%(不含3%)以下、1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担保,择优给予1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
2.税收奖励
以税务和财政部门确认的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之和为依据,对从事二产、三产的企业择优进行奖励。
3.财政奖补
每年对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择优进行财政奖补。
以上补助和奖励,均为一次性扶持政策。同一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项;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多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企业做为扶持对象。以上补助或奖励数额须在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之和以内。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分配名额、不搞县区平衡,在全市范围内择优扶持。
(二)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
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月1日起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
2.对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营业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融资扶持。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要加大对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协调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产品,优惠担保费率,简化操作流程,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四)其他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小微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扶持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
(一) 落实天水市工业强市奖励、工业企业10强50户工程奖励、商贸流通企业5强20户工程奖励、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等相关规定,按原资金渠道分别兑现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奖励。
(二) 落实天水市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的规定,每年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相关组织进行奖励。
(三) 每年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甘肃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奖励。
(四) 落实天水市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
(五) 项目扶持。非公有制企业相关项目符合市政府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给予项目资金扶持。
第四章 小微企业扶持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可以申报扶持资金:
(一)在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资格;(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
(三)企业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济效益良好;
(四)生产加工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服务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构建(租赁)场房、购买设备等实际投资为依据;
(五)吸纳5人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
(六)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银行贷款贴息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
4.纳税证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单(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担保费率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
4.纳税证明、担保合同、担保费率支付凭证单(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税收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
4.税务部门当年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财政奖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
4.企业当年财务决算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财务决算报表和开展“四统一”(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服务相关证明;
5.申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非公有制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审查程序:
(一) 由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按要求向所在县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县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经县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区政府向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 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政府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县区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扶持额度进行具体的评审;
(四)对专家评审通过的报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列入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经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扶持方案,包括扶持企业名单、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扶持条件的取消扶持资格。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扶持资金应当按审定的用途使用。
第五章 监 管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的扶持对象要严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市、县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监察、财政、审计、人社、工信、农业、林业、商务、畜牧、人行等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督导监管。严厉查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套取、抽逃、转移资金的行为,并记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财政、人社、工信、监察、工商、国税、地税和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等方面进行限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申报单位责成相关部门督促全面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申请者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扶持资金。
(一)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挪用、转移或侵占扶持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四)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或转移、抽逃、变卖固定资产投资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