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信赖bt365官网关于
印发天水市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7〕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天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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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
天水市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情况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八)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九)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十一)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二)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并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要求;
(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七)依法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高层建筑、道路运输、农业机械、重点公共设施单位和易燃易爆、涉氨制冷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中型企业的车间、班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逐级、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管理,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市、县区隐患排查体系建设要求,在各排查部位设置隐患排查清单明示牌,明确排查事项、排查频次、排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从岗位、班组、车间、部门到单位负责人的全方位逐级排查、逐级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化社会力量,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有效落实。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实施同工同酬薪酬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
(三)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