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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水市城市房屋修缮新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修缮、新建管理,规范房屋修缮、新建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正在审查的《天水市城市房屋修缮新建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
意见反馈请发送电子邮件到:tsfzb@sohu.com
通讯地址:天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8—8296392
天水市城市房屋修缮新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修缮、新建管理,规范房屋修缮、新建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修缮、新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产权所有个人对已建成房屋进行的拆建和翻建。
本办法所称房屋新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和村民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天水市规划部门是本市房屋修缮、新建的行政主管部门,秦州区、麦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修缮、新建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修缮房屋必须以《房地产权证书》为准,一般按照“原面积、原基础、原层数”的原则进行修缮。
第六条 房屋修缮、新建应当取得房屋修缮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修缮或新建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修缮房屋应具有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新建房屋应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其中村民建房应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二)具有房屋新建工程施工图或房屋修缮方案;
(三)具有四邻、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同意修缮、新建房屋的相关证明;
(四)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民居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修缮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应具有经属地文物部门、名城保护部门、风景区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房屋修缮、新建屋新建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修缮、新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相关材料以及户口簿等,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现场勘察,核实相关证件资料,审查房屋新建工程施工图或房屋修缮方案,核对四邻及相关单位意见,确认符合房屋修缮条件后,核发房屋修缮或新建施工许可证;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给申请人核发的房屋修缮或新建许可证复印件,及时抄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凭房屋修缮或房屋新建施工许可证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将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3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建设过程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施工现场和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修缮、新建房屋施工许可证:
(一)在城市主次道路两侧修缮、新建房屋不按规划要求退线的;
(二)房屋修缮、新建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
(三)列入城市拆迁计划范围的;
(四)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民居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修缮房屋,其修缮方案未经属地文物部门、名城保护部门、风景区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
(五)申请人更名或继承人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姓名(名称)不符,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六)影响市容市貌、有碍观瞻的;
(七)影响四邻采光、通风、排水,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空间、空地、邻里通道或者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八)修缮、新建地点属于地质灾害区域或行洪、排洪区、消防通道内的;
(九)违法修缮、新建房屋,已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十)其他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景观规划的。
第十三条 修缮、新建房屋超出审批面积、层数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超出审批的部分建筑物依法拆除;对未按批准外观风貌建设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按照批准风貌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修缮、新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筑,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对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一)未办理房屋修缮、新建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修缮、新建房屋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进行建设的;
(三)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外部门核发的房屋修缮、新建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的。
第十五条 房屋修缮、新建审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五县可参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水市城市房屋修缮新建管理办法》(天政发〔2006〕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