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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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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

   (2013年4月1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7日

天政发〔2013〕66号文发布 自2013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旅游富市”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发展旅游业,推动我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甘肃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所涉及的各行业各领域,包括旅游景区企业、文化旅游表演企业、星级饭店、旅行社、农家乐、旅游运输单位、旅游休闲娱乐中心、旅游购物中心、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特色旅游餐饮企业等旅游相关企业。

第三条 凡在我市投资建设旅游项目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关于西部大开发、“关中—天水经济区”、甘肃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投资优惠政策及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 凡在我市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旅游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折价出资入股。

2. 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3. 景区内规划建设的旅游项目,经景区主管单位或景区管委会同意,在不改变国有土地权属性质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可以选择租赁土地使用权。

4. 根据旅游项目开发需要,市属旅游景区(点)的国有出让土地和非文物类旅游设施可作价入股,参与景区(点)的开发建设。

5. 鼓励企业依法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开发旅游项目。

6. 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将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对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大旅游项目或关键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 凡在我市投资的较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程序申报批准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新建的旅游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办理产权登记的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3. 污染物达到城市污水处理接纳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纳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三)财政税费扶持政策

1. 在我市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旅游项目,从实现税收第二年起,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三年内全部安排用于该旅游项目建设。

2. 对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或带动性强的关键性旅游项目,加大政府对贷款的协调力度,并争取有关贴息扶持。

3. 保障旅游专项经费投入。在2011年至2015年,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级1000万元,两区各500万元,五县各200万元。主要用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介、品牌打造、市场开发、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旅游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补助、重点旅游商品研发补助、从业人员培训、奖励等。

4. 景区门票价格在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准价格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季节等因素自主决定门票促销价格,以适应市场需要。

5. 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会议代办和服务外包。旅行社计税营业额,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餐饮、交通、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计算,导游服务费计入成本核算。

6. 对在旅游景区(点)设立文化经营场所和演出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减免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7.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景区、旅游饭店和旅游商品及文化娱乐类项目,在建设期减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建的三星级以上酒店、3A级以上景区,从开业经营之日起,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增量市、县留成部分给予三年补贴。

(四)投融资优惠政策

1. 按照《金融机构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金融部门对发展前景好、诚信度高的招商引资及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给予优先贷款。

2. 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引导企业资本、金融资本、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通过合资、参股、兼并、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3. 放宽旅游开发准入条件,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整合市内旅游力量,组建以景区、旅行社、星级宾馆、旅游商品企业参股的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4. 建立旅游产业融资和担保体系,鼓励和扶持重点非国有旅游企业(项目)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

5. 采取BOT、TOT等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6.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贷款规模,放宽旅游企业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的条件,加大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鼓励中小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

7. 对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经营中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市投资担保公司可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1. 在我市投资较大的旅游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帮助企业召开专场用工招聘会。旅游和人社部门协助企业进行员工岗前培训。

2. 对当年新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的旅游企业,通过培训上岗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落实为期3年的企业社保补贴。

3. 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4. 经旅游企业申请,可选派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作人员到旅游企业挂职锻炼。

第五条 服务

(一)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自签约之日起实行领导包抓项目责任制,明确包抓领导和责任单位,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办理报批手续;协调解决好项目用地手续及拆迁安置、生态环保等问题;协助项目业主做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等服务工作。

(二)景区(点)外围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按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配套,并积极争取有关文化设施建设、退耕还林、新农村建设、水利、道路、绿化等项目资金扶持,用于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

(三)建立旅游“绿色通道”,保障全国各地旅游车辆在我市交通管辖范围内通行顺利。

第六条 奖励政策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2A、3A、4A、5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景区(点)一次性1万元、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强乡(镇)、旅游特色村的,分别给予乡(镇)政府、村委会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旅游企业争先创优

1.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甘肃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旅游企业,参照全市工业企业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2. 对获得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荣誉称号(或同等称号)的酒店,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3. 对在国家、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创新设计大赛中,获得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或设计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4. 对在国家、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烹饪大赛中获得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酒店或参赛厨师,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奖励。

5. 被市旅游主管部门考核为“优秀导游员”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取得高级导游证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三)我市旅行社地接业绩奖励

1. 对我市旅行社“地接”年达5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000人,增奖1万元;对接待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我市旅游年达2000人次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增加800人,增奖1万元(具体施行办法由市旅游局另行制定)。

2. 对组织旅游团队、专列、大巴车队和自驾车队来天水旅游的旅行社,全市所有景区(点)门票实行折扣优惠。

(四)对市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由市旅游局确认后,给予折扣优惠。

(五)以上奖励资金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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