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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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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2013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

天政发〔2013〕104号文发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和满足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和管理工作需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管理社会化,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各类劳动者提供服务,弥补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不足,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授权或批准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人事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是全市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未经授权或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业务;

(三)经过人社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代理业务专业培训。

第五条 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所属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与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双方通过合同形式确立人事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代理人事业务:

(一)委托代理单位

1.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行政(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2.本市辖区内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三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3.外省市驻天水办事机构及各类垂直管理机构;

4.其他自愿委托代理的单位。

(二)委托代理个人

1. 辞职、辞退、解聘、下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2.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

3.脱离原工作单位(包括除名)或受聘到外地工作,户籍关系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4.因私出国2年以上的人员;

5.安置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

6.无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技能型实用人员;

7.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村户籍人员;

8.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不受理其人事代理委托:

(一)正在立案审查,没有结案的;

(二)与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正在调解、仲裁中的; 

(三)掌握国家机密,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

(四)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未转移到本市人事代理工作机构的;

(六)接近离退休年龄,又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七)其他不宜接受人事代理的。

第八条 人事代理可实行全面代理,也可实行部分代理。 

第九条 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可以为委托单位代理下列业务:

(一)策划人力资源开发、岗位设置和员工管理方案,开展人才素质测评;

(二)申报办理各类自主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流动手续;

(三)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按省市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录用派遣手续;

(四)接转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装订、整理、收集管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提供身份认定、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出国(境)政审、档案材料归档等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五)为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代办职称考试报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手续;

(六)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代理人员户籍关系的迁转、管理手续;

(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代办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人员到龄申请退休的手续,设立专门帐户,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移交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金;

(八)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有关岗前培训;

(九)为招聘、求职收集供需信息,开展人力资源信息中介服务;

(十)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业务。

第十条 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可以为委托个人代理下列业务:

(一)接转人事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人事档案,提供身份认定、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出国(境)政审、报考研究生政审、档案材料归档等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二)职称考试报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代办社会保险基金的交纳和到龄申请退休的手续,设立专门帐户,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移交代收的社会保险金;

(四)根据有关规定,代办集体户籍申报手续;

(五)办理流动手续;

(六)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一)单位持介绍信,到辖区人事代理工作机构领取并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部门签字、加盖印章后(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向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

(二)经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办理交接手续;

(三)委托代理单位向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定期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送交委托代理人员年度考核和工资(薪酬)调整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辖区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非在职人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

2.辞职、辞退人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原单位批准同意辞职、辞退解除隶属关系的文件;

3.自主择业的转业军人,须有省、市军转办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自主择业的函件以及原部队开具的行政、党团、工资和户籍关系等有效证件;

4.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其中国家计划调配的毕业生,还须出具派遣证或报到证。

(二)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第十三条 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接收程序:

(一)毕业生人事档案由毕业生所在院校送达市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对接收的毕业生人事档案核实登记;

(二)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委托市或县区人事代理工作机构管理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社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与转出手续:

(一)市、县区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出具调档函,调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完整齐全。

(二)转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应出具转档手续。

第十五条 规范人事档案管理。

(一)完善档案材料收集内容,全面真实反映存档人员教育背景、执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信息收集,保证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为单位选人用人和社会其他方面提供查(借)阅等各项社会化服务;

(三)逐步实现人事档案信息联网,改进档案形式和管理方式,探索建立电子影像档案,开发、完善人事档案信

息化管理软件。

第十六条 落实档案托管优惠政策。市、县区人事代理工作机构要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和委托单位或个人应严格履行代理合同。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应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职责;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向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提供有关资料,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其委托代理所有资料由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封存,启用时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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