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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信赖bt365官网关于印发天水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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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FD—2015Z—003

值得信赖bt365官网关于
印发天水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5〕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天水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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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7日


天水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建设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作为消防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安装及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城镇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且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应当及时划拨给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单位。
  市、县区建设部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建设部门,专款专用。
  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迁建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投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涉及市政消火栓建设的内容和规模。
  市、县区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市、县区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并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日常维护及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或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确保质量,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及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5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其使用的;
  (四)其他妨害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
  (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任务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因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挪用、损坏市政消火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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