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FD—2018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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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水市市场监督
管理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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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建立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或者委托授权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本级、下级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执法人员。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属地管理、定向与非定向相结合、监管主体与抽查主体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负责本部门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的组织、督查、考评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应当加强对县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对县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并通报县区政府。
县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应当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落实上级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有关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第五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不定向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本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
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以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六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需要,开展涉及各自领域的双随机联合抽查。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考虑业务相关度、工作安排等因素,组织其他部门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
第七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应当依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计划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谁实施、谁编制、谁公开、谁调整”要求,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照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分类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库,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
市场主体名录库必须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须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应当由抽查单位法制机构全程参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应当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每年年初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库,并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实施检查。抽查计划应当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向社会统一公示。
第八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随机抽查应当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实现全程记录,保证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对其他政府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应当作为随机抽查结论的依据使用。
第十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和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可根据监管、举报发现问题,将各自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息以及抽查检查结果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和全市统一市场监管平台公示。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在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时发现普遍性问题或重大问题应当通过统一市场监管平台向其他行政部门发出警示。抽查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职权范围内问题时,通过市场监管平台发出协同信息。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属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如实记录;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第十二条 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下列情形属于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一)拒绝、妨碍、阻挠抽查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妨碍或阻挠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抽查检查人员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抽查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检查结果分为经营正常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两种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抽查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出具检查意见。一般包括:“经营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其他”情形等。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纳入被抽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应当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和“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
市场主体在接受监督检查中有不予配合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备案。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应当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行政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进行严格考量。
第十七条 抽查工作应当自抽查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对在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可根据本细则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